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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管如何,还有其他题目在等着她,不能过多耽误时间,她只好写的模棱两可,感觉上面几个方面好像都能挨着一点边,但核心主题却不太明显。
写了总比没写强,没重点也比离题好。
自己的试帖诗实在有些惨不忍睹,许清元干脆揭篇看下一页。
这是一道判语题,考察学生对律例的熟知程度,题目描述一种违法行为,考生答出相关惩处规定。
本题下面又分为三个小题。
第一小题是:女有家,男有室,相渎[注]。
题目看似简单,其实内藏玄机。
题目说的是男女各有配偶通奸。
但在律法上,此种情形还需细分好几种情况,比如:男子应为妇女穿小功丧服的亲戚与她通奸的,就属于十恶不赦中的内乱,而若是妇女对男子的亲戚穿小功丧服,男子为妇女“报服缌麻者”
,就不属此类;还有如果跟父亲、祖父的妾通奸,男子属内乱,若妾自愿,其也应定此罪……
光捋清这些辈分关系就需要花费大功夫,还需要一条一条清楚明白地答出来,极度考验逻辑思维能力。
这第一个小题就花费了许清元接近半个时辰的时间。
第二题稍微简单一点,但也有坑:杀一家非死罪三人,数家各杀二人[注]。
齐朝律例规定,凶手要是在一家杀了三人(均未犯死罪),那属于十恶不赦中的不道。
如果凶手还有点良心,一家只杀两个人,杀了好多家,哪怕杀的人超过三人,那给凶手定死刑即可,不属于十恶不赦的范畴。
如果没有记清楚很容易将两种情况归为一类,好在许清元前世就是干这个的,学的时候就注意区别记忆,现在稳稳跳过坑,没有中招。
最后一题是:脯肉有毒,曾经病人,故与人食,并出卖,令人病、死者,其人自食者,盗而食之者[注]。
这道题是说,确定有毒的肉脯,故意给别人吃或者卖别人,或者买来自己吃,或者小偷偷走吃了,分别会触发什么样的法律责任。
许清元认认真真地写道:与人食,出卖,令人病者,合徙一年,致死者,绞;自食者,征铜入死家;盗食者,死伤不论,肉脯主仍须定“不速焚”
之罪,杖九十[注]。
本题不算难,主要是考生很容易忘记存在“不速焚”
的基本犯情形,可能会被扣分。
写完她返回去检查卷子,看到试帖诗部分还是不忍直视,忍不住“啧”
了一声,考舍外的士兵立刻回头看她,许清元不好意思地笑笑,自动噤声。
作者有话说:h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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